[案情介绍]
M县为我国中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原辖35个乡镇。2007年,该县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将原35个乡镇合并为21个,并对合并后的各乡镇的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下达了“三定”规定,定编到人。2008年1月机构改革结束后,21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共核定领导职数235名,实有254人,超配19人。2009年8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共235名,实有247人,有9个乡镇仍存在超配问题,共超配12人。
2009年9月,M县为了达到L市委组织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35岁以下的要占40%以上,妇女干部要占20%以上”的乡镇干部结构要求,县委书记Y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部分35岁以下和妇女干部不足的乡镇选派18名副乡镇长,另将6名年龄较大的乡镇干部调整回县直部门任职。调整后,M县21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共259人,超职数24人。
[案情分析]
M县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形成了部分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问题尚没有消化前,又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则属于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处理意见]
1. 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可给予M县县委书记Y某和M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M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2.超职数配备的乡镇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