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省S市高级中学是一所有着悠久历史的名校,共有教学班60个,在校高中生3000多名,在编教职工300多名,为省级示范高中。该校原为S市教育局管辖的副处级事业单位,2008年升格为正处级,批准该校领导职数为5名,正校长1名,党总支书记1名,副校长3名,实际配备正校长1人,党总支书记1人,副校长3人。2009年12月,经市教育局推荐,市委组织部考察,S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拔S市H县高级中学校长(正科级)任S市高级中学副校长(副处级),提拔S市教育局一名科长任S市高级中学党总支副书记,导致该校超职数配备2名领导干部。
[案情分析]
按照A省政府颁布的《A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规定:“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编制20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3名;编制21至50名的,配备3至4名;编制51名以上的,可以增加1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5名”,S市高级中学在编教师300名,核定5名领导职数已经为最高限。S市高级中学领导班子配备必须在核定的职数范围之内。S市委常委会违反规定,超S市高级中学领导职数配备1名副校长、1名党总支副书记,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认定,除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外,还要深入分析有关责任人员在违纪行为中的作用。如,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S市市委组织部为干部调整方案的起草者,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故意违反职数管理规定,提交了错误的干部调整方案,导致市委常委会错误决策,那么其为直接主要责任者,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市委组织部已向市委常委会说明了职数管理的政策和S市高级中学的领导班子配备情况,那么S市委常委会为直接主要责任者,可根据常委会成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中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处分。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二条“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提供了错误的方案,那么给予市委组织部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市委书记可以免予党纪处分,要求其写出深刻检查;如果S市市委组织部提供了正确的方案,那么可以给予市委书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市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
2.超职数配备的S市高级中学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