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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编制管理违纪问题典型案例2: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公务员案

2016-07-29 访问次数: 字号:【

[案情介绍] 
  W市为某省P市代管的县级市。2009年5月,省编办“12310”接到电话举报,W市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离前突击向党政机关安置20余人。省编办及时向省编委副主任报送了有关情况,并建议由省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查办。 
  经联合调查组查实,2009年1-2月,W市委副书记、市长L某在即将调任P市X区委副书记、区长之际,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签字批准W市的11家党政机关突击进人26名,其中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为超编进人。另外,突击进入的26人中,15人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人为未就业的大学生,2人原为乡镇公务员。 
[案情分析] 
  此案是地方政府领导以个人签批方式违规进人,导致部分机关超编录用、调任人员的典型案例。 
  1.此案中L某个人签批录用24人(2名乡镇公务员为调任)进党政机关工作违反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L某通过个人签批同意的方式使11家党政机关新录用了24名公务员,违背了录用公务员的正常组织程序,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违法行为。 
  2.此案中L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超编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市政府办、财政局、劳动局等8家党政机关原已满编或超编,按照规定不能再录用、调任公务员。而市领导通过其个人权威施加压力,使得这些机关在超编的情况下又录用、调任了公务员,属于超编录用、调任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3.L某作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即将调离前突击进人,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规定,造成了违规录用、调任26名公务员的违规后果,应按照《公务员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处理意见] 
  1.L某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人员的违纪行为,可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进行处理。 
  2.L某违反公务员公开招录规定个人签批录用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3.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对L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可给予L某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4.对于W市违规进入的人员,H省编办可以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W市政府改正。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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